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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的租赁、抵押、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这样的提法是欠妥的,是对中央《决定》关于土地流转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神的一种误读,有必要及时指出。”日前,来自仁寿的热心读者王先生在电话里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关切。 他是在读了本报10月28日“我的建议”栏目刊发的《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一文后说这番话的。 王先生称,在市委、市政府倡导和支持下,眉山日报开设起了“我为眉山改革提一条建议”专栏,在社会各界反响很大。自10月16日建议专栏推出以来,每期读者建议特别是涉及农业方面的建议如“充分发挥专合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希望乡镇的夜晚也能亮起来”、“为优秀农村乡土人才颁发职称”等,他都仔细拜读和研究。作为一名农村工作者,对广大读者和媒体积极为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三农”工作建言献策,感到欢欣鼓舞。 但是,他认为《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一文所提“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的租赁、抵押、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的建议,显然是对中央《决定》关于土地流转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神的一种误读。如不及时指出,恐对公众造成误导。王先生指出,“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是个大概念,其中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禁止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作为信贷抵押的。 在10月28日本报“我的建议”栏目一位读者建言:“在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受到供给不足和需求不足的双重约束,很难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及其附属物的租赁、抵押、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农业企业中去创造便宜条件……” 王先生说,该读者的思考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犯了概念错误。《决定》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不仅盘活了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使土地在合理流转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种流转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协议期限内的“暂时转移”,而不是永远丧失。但如果允许农民拿包产地作为贷款抵押,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就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挽回自己的损失,该农户就可能永久失去那份土地的经营权。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因为它是农民生计的最后保障。《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王先生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时期,更要有效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房”的现象发生。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靠加强研究金融服务、体制和产品创新,引导农民利用农产品、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订单、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而不是研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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